建筑塔吊的安裝驗收和使用規(guī)定
一、驗收程序
1.安裝完畢后,應及時清理施工現(xiàn)場的輔助用具和雜物。
2.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(zhì)量進行自檢,并應按規(guī)程填寫自檢報告書。
3.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,應委托有相應資質(zhì)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。檢驗檢測機構應出具檢測報告書。
4.安裝質(zhì)量的自檢報告書和檢測報告書應存人設備檔案。
5.經(jīng)自檢、檢測合格后,應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出租、安裝、使用、監(jiān)理等單位進行驗收,并應按規(guī)程填寫驗收表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6.塔式起重機停用6個月以上的,在復工前,應按規(guī)程重新進行驗收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二、使用規(guī)定
1.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、起重信號工、司索工等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(yè)人員資格證書,嚴禁無證上崗。
2.塔式起重機使用前,應對起重司機、起重信號工、司索工等作業(yè)人員進行技術交底。
3.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、重量限制器、變幅限位器、行走限位器、高度限位器等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(diào)整和拆除,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。
4.塔式起重機回轉、變幅、行走、起吊動作前應示意警示。起吊時應統(tǒng)指揮,明確指揮信號;當指揮信號不清楚時,不得起吊。
5.塔式起重機起吊前,當?shù)跷锱c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處理措施時,不得起吊。
6.塔式起重機起吊前,應對防護裝置進行檢查,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;防護裝置失靈時,不得起吊。
7.塔式起重機起吊前,應按規(guī)程要求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,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;當?shù)蹙吲c索具不符合相關規(guī)定的,不得用于起吊作業(yè)。
8.作業(yè)中遇突發(fā)故障,應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空曠地點,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。
9.遇有風速在12m/s及以上的大風或大雨、大雪、大霧等惡劣天氣時,應停止作業(yè)。雨雪過后,應先經(jīng)過試吊,確認制動器靈敏可
靠后方可進行作業(yè)。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,照明的安裝應符合現(xiàn)行行業(yè)標準《施工現(xiàn)場臨時用電技術規(guī)范》JGJ46的要求。
10.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,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。
11.在吊物載荷達到額定載荷的90%時,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200mm~500mm后,檢查機械狀況、制動性能、物件綁扎情況等,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。對有晃動的物件,須拴拉溜繩使之穩(wěn)固。
12.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,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;零星材料起吊時,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。當?shù)跷锷险救藭r不得起吊。
13.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,應按標明位置綁扎。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宜為45°~60°,且不得小于30°。吊索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;未采取防護措施的,不得起吊。
14.作業(yè)完畢后,應松開回轉制動器,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態(tài),控制開關應置于零位,并應切斷總電源。
15.行走式塔式起重機停止作業(yè)時,應鎖緊夾軌器。
16.當塔式起重機使用高度超過30m時,應配置障礙燈,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時應配備風速儀。
17.嚴禁在塔式起重機塔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他標語牌
18.每班作業(yè)應作好例行保養(yǎng),并應作好記錄。記錄的主要內(nèi)容應包括結構件外觀、防護裝置、傳動機構、連接件、制動器、索具、夾具、吊鉤、滑輪、鋼絲繩、液位、油位、油壓、電源、電壓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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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原著:高原之藍
信息來源:今日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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